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 第4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中心經費來源如下: 一、運動發展基金所獲運動彩券發行盈餘或其他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本中心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所…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建構優質運動產業環境,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特設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制定…第2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動部。第3條本中心之業務範圍如下:一、運動產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二、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與媒合及…第5條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
← 第3條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