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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5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指定或不能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評鑑會會議經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前項應出席或已出席委員人數之計算,不包括應迴避或已迴避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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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