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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第9條
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第9條
前二條評鑑內容之項目及評鑑基準,由評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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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運動部為評鑑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第3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由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評…
第4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及關係人之利益。
第5條
評鑑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未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未…
第6條
評鑑會應就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本中心之業務範圍,進行績效評鑑;績效評鑑之類別如下:一、年度績效評…
第7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一、年度執行成果。二、年度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三、年度自籌款比率達…
第8條
總體評鑑之內容如下:一、運動科學支援對於提升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世界大學運動會等國際…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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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年度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一、自評:本中心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擬具自評績效評鑑報告送董事會,經…
第12條
運動部得以評鑑結果,作為核定調整本中心預算補助及執行長與相關人事考核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第13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九…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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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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