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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47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7條
研究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主管機關得召開審議會審議後令其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違反本條例或未依創新計畫辦理,情節重大。 三、監督會或管理會無法決議或不執行決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四、監督會之委員、管理會之委員、院長相互間發生爭議,致影響研究學院正常運作。 五、經評鑑結果為辦理不善,影響學生或教職員工權益。 六、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或嚴重影響院務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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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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