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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 第49條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9條
研究學院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二、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三、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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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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