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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第46條

研究學院經管理會認定經營規劃及績效不佳者,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管理會令研究學院限期提出改善計畫,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執行,並報監督會備查。 二、研究學院未依前款規定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未獲管理會審議通過,管理會得逕提出改善計畫,令研究學院執行,並報監督會備查。 研究學院之績效報告書經監督會審議後,認定其經營績效不佳者,研究學院應於六個月內擬訂各項經營改善計畫,報管理會審議,經監督會通過後,送校務會議備查。 前項經營改善計畫之辦理情形,研究學院應定期向監督會報告;經監督會認定改善無效且須停辦者,研究學院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停辦計畫,經管理會及監督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管理會怠於處理時,應由監督會提出停辦計畫,送校務會議通過,由國立大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執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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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