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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12條

各總行、局、庫職員及分支行、局、庫、處經理、副理、襄理及辦事處主 任,由各該總行、局、庫任免;其餘各分支行、局、庫、處職員,由各該 行、局、庫、處遞請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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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