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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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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13條
國家銀行職員經任用審查合格後,始得任用。 一、二等職員在任用前,得由各總行、局、庫遴派資格相當人員代理,但 應於三個月內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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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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