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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第11條

一、二等職員,應於擬任前由各總行、局、庫填具資歷表,檢附有關證件 ,送銓敘部審查;三、四等職員,由各該總行、局、庫審查後,每月彙報 銓敘部核定。 前項資歷表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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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