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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設立分支機構之審議。 三、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執行長之任免。 九、本中心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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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