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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本中心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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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