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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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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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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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