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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2條

管理處掌理國家級風景區左列事項: 一、觀光資源之調查、規劃、開發、保育及特有生態、地質、景觀與水域資源之維護事項。 二、風景區計畫之執行、公共設施之興建與維修事項。 三、觀光、住宿、遊樂、公共設施及山地、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與鼓勵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事項。 四、各項建設之協調及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之協助審查事項。 五、環境衛生之維護及污染防治事項。 六、旅遊秩序、安全之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旅遊服務及解說事項。 八、觀光遊憩活動之推廣事項。 九、對外交通之聯繫配合事項。 十、其他有關風景區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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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