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 第7條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第7條

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或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