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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10條

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庫經辦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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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