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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指國內之國有財產,其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價值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並具使用效能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及其他雜項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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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