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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動產贈與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贈與之國有動產,以管理機關無需繼續使用或依行政院核定計畫購置提供地方自治團體使用者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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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