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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第21條

採取人不依限繳清價款,標售者取消其得標資格,其押標金不予發還;專案核准者,原核准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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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