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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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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本法
第二十八條
所稱處分,係指出售、交換、贈與或設定他項權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 本法
第二十八條
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違反本法
第二十八條
及
第二十九條
規定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有關人員,應依法查究責任,並責令賠償損失;其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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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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