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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前項接受捐贈之財產附有負擔者,受贈機關在接受捐贈前,應一併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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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