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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土地及改良物,其定義依土地法之有關規定。所稱天然資源,係指原始森林、天然氣、地熱、溫泉、水資源、地下資源及海底資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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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