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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一 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國有房屋使用其他公有土地,或其他公有房屋使用國有基地,或房、地屬中央與地方共有者,得經各方同意,委託一方辦理出售。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 國有與其他公有不動產相毗鄰,併同出售較有實益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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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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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