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60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的其他條文

第58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之動產,其無提供公用或提供投資或暫予出租之必要者,仍…第59條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
← 第59條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