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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60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第 六 章 處分 › 第 二 節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
本法
第五十七條
規定「財產上權利之處分,應分別按其類別經主管機關或財政部核定」,係指屬於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核定;屬於非公用部份之財產上權利,其處分應經財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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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3條
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以在國外之國有財產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時,其屬于公用之不動產而有採取緊急措…
「非公用財產類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之處分」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之動產,其無提供公用或提供投資或暫予出租之必要者,仍…
第59條
有價證券不能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者,應採取公開標售方式處理。但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
← 第59條
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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