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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5條

第 七 章 檢核 ›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查詢,得採用派員訪問或書面詢問方式;情況特殊者,得專案調查。 前項查詢,財政部得授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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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第66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本細則規定派員實地測量、視察、檢查、調查,應製發國有財產調查證,交由指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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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