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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6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本細則規定派員實地測量、視察、檢查、調查,應製發國有財產調查證,交由指派人員攜帶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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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