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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不定期檢查應視實際情況為之;檢查人員應於檢查完畢二十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告該主管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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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