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69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69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漏未接管之財產,係指應屬國有而未經各級政府機關接管或使用之財產而言;所稱被人隱匿之財產,係指原不知其應屬國有,被人隱匿經人舉報後,始知其應屬國有之財產而言。 前項財產屬於未經地籍登記之土地者,舉報人不得請發獎金。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8條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編具國有財產總目錄,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68-1條本法規定應由行政院、財政部或國有財產局辦理之事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70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舉報人之獎金,其標準規定如下:一、漏未接管之財產:動產部分,給予總值百分…第71條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給予之獎金,其所舉報之財產為依法應辦登記者,按登記程序完成時政府公定價格計算…第72條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第73條本法施行前,有關國有不動產糾紛未結案件及尚未判決或已判決尚未執行終結之訴訟案件,如對方當事人…第74條依本法及本細則應規定之各種作業程序,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另定之。第75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8-1條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