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 第72條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72條

本法施行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所管之國有財產,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合本法規定者,應改依本法辦理。其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之非公用財產,應由各原經管機關列冊移交該局管理。
AI 白話解釋
← 第71條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