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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10條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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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