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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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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機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設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為國有財產估價機構;其組織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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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9條
財政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國有財產事務。財政部設國有財產局,承辦前項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0條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
第11條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第12條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承財政部之命,直接管理之。
第13條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第14條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
第15條
(刪除)
← 第15條
看 國有財產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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