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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2條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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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