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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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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3條
依前條取得之國有財產,其範圍如左: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改良物暨天然資源。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暨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國家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照行政院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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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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