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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31條

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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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