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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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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54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使用人無租賃關係或不合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者,應收回標售或自行利用。 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 一、經財政部核准按現狀接管處理者。 二、接管時已有墳墓或已作墓地使用者。 三、使用情形複雜,短期間內無法騰空辦理標售,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 前項標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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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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