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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71條

第 八 章 附則
國有財產經管人員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登帳而未登帳,並有隱匿或侵占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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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2條國有財產被埋藏、沉沒者,其掘發、打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73條國有財產漏未接管,經舉報後發現,或被人隱匿經舉報後收回,或經舉報後始撈取、掘獲者,給予舉報人…第74條(刪除)第75條本法施行區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7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第77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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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