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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14條

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應斟酌需要,備置左列各種財產卡: 一、財產帳 財產明細分類帳依照「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 ( 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 」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 由各 機關財產經管單位設置之。按「財物分類標準」之規定登帳。 二、財產卡 (一) 甲式財產卡 為財產明細記錄卡,依一物設立一卡。但各種類相同而數量繁多之 財產,得斟酌實際情形,採用集體卡登記。各事業機關特殊設備, 得自行訂製財產卡格式應用。 (二) 乙式財產式 為甲式財產卡分類撮總卡,其總數量、總價值應與主計單位各類財 產科目、數量、價值之列數相符合。機關業務較簡而財產較少者得 以明細分類帳代替乙式財產卡。事業機關業務較繁而財產繁多者, 得按財務分類標準類項目節各級,斟酌設置撮總卡。 (三) 丙式財產卡 為經管或使用部門所領用之財產,按經管或使用部門區分設卡。 (四) 丁式財產卡 為經管或使用部門本身所保管之財產記錄卡。 (五) 各式財產卡之標準格式及登記說明如附件二。 財產卡之內容,應記載左列各主要事項。但得依財產卡區別及其財 產性質,省略其記載。 1 財產編號。 2 種類。 3 名稱。 4 型式。 5 品質。 6 來源。 7 所在地。 8 單位。 9 數量。 10 價值。 11 耐用年限。 12 折舊。 13 財產增減異動年月日及事由。 14 其他必要事項。 15 財產卡登記之動產屬外國製造者,其名稱應加註原文及廠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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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