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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 第13條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13條
管理機關為辦理國有財產產籍登記,依照事務管理手冊有關規定備置左列 登記憑證,並辦理財產異動通知。 一、財產增加單。 二、財產移動單。 三、財產保養單。 四、財產減損單。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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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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