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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4條

各級主管及財產帳、財產卡經管人員遇有交接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權 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代,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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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