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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3條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均應由財產登記單位保管,並應 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權狀等收發情形,以備查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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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