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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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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5條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應由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依財產 報廢程序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 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發回一份後,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報廢財產之價值在一定金額以內,由機 關首長核定或報上級機關核定者,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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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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