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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6條

國有財產經上級核准撥給其他機關,財產經管或使用部門應填製「財產撥 出報告單」一式三份 (如附件一) ,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 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 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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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