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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8條

管理機關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本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 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 (如附件三) ,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管 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其所需增加之財產,應依據奉准支出預算數列入財 產異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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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