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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第29條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終了,除依照規定編造國有財產目錄外,並依據本年度 不動產之增減,分別加造國有土地明細清冊及 (或) 房屋建築及設備明細 清冊附入財產目錄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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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