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 第3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行政院核定作價撥入之國有房地。 三、本基金土地開發收入。 四、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 五、本基金孳息收入。 六、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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