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 第4條

國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8.11.26訂定)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財產之價款及有關支出。 二、本基金土地開發有關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有關費用。 四、辦理行政院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開發案件前置作業費用。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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