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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二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三十日。 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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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