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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本辦法所定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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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