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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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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租金率,指依下列基準計算年租金之比率: 一、建築基地: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二、建築改良物:當期房屋課稅現值。 三、養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收穫總量折算代金。 造林地租金計收基準,比照林木、竹林砍伐時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出租國有林事業區造林地之林產物分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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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2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非公用土地標租與符合一定投標資格者作造林使用,其訂約權利金底價訂定基準…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辦法所定出租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第3條
非公用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辦理出租。前項出租之方式,包括標租及逕予出租。國有耕地供農作…
第4條
已形成不定期租賃關係之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於三個月內申請訂定書面契約;承…
← 第4條
看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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