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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4條

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因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流失或其 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受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地方政府或適當 機構應通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應依有關程序辦理財產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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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