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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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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5條
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協議另有約定者外 ,應於收訖後解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納之稅賦及訴訟費用等,由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核實撥付。 委託管理費依繳交收益總額百分之三十提撥。但有不敷管理成本或無收益 情事者,得視實際需要協議訂定提撥標準,報財政部核定之。 前二項收支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編列預算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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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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